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张某(已被判刑)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洋河大曲青瓷白酒应系假冒商品的情况下购进并加价销售给河南省武陟县的慕某、毛某(均已被判刑)等人。被告人李某共计向张某微信转账395,620元,用于购买前述白酒,并已全部销售;慕某、毛某本人或者通过毛某妻子尹某(已被判刑)共计向被告人李某及其妻子张某微信转账203,985元,用于支付货款。经鉴定、检测,以上白酒系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酒精度不符合 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的要求,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不符合国市监食生[2019]21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缴案款20,000元。 修武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且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其被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案款,预缴了全部罚金,自愿认罪认罚以及适用缓刑可行性评估,遂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说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破坏了营商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选择正规购货渠道,仔细核对产品信息,切勿贪图便宜购买没有质量保障的假冒伪劣商品。同时,也奉劝商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依法正当经营才是正道,切勿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知假售假,触犯法律底线。 (孟宪超 通讯员 司铃云)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