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2日,被告人周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系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该银行卡共流入涉诈资金10万元,串并案件1起,周某将10万元取现后交于他人,个人获利2000元。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除此之外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依法对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诈骗分子为保证自身安全,不会使用自己的相关账户转移犯罪所得,他们往往以蝇头小利为诱惑,要求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将犯罪资金进行转移,最终将违法所得收入囊中。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切勿轻信他人,不要随意出租、出借、出售他人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不要因为一时贪欲,以身犯险,堕入犯罪深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孟宪超 通讯员 陈慧丽)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