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1月,被告张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客车行驶时与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苗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查明,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时,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张某某,而非驾驶人张某。后苗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到了孟州法院之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核实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发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备调解条件,随后,法官第一时间与原被告联系,释法明理并分析利害得失,引导原被告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因素换位思考、综合考虑。经过几轮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由被告张某、张某某赔偿原告苗某主张的调解协议。该案不仅彻底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赔偿款即时履行到位,而且也减少了先由保险公司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然后保险公司再向张某、张某某进行追偿的诉累。至此,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下一步,孟州法院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践行“如我在诉”的理念,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用实际行动为“实质解纷”按下快捷键,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 (孟宪超 通讯员 陈慧丽)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