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原告在某超市购物,因超市蔬菜售卖区地面有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过错。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某超市购物过程中,因地面有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也具有限定性条件,即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因此,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虽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并不代表一旦在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遭到损害就一定由其经营者、管理者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作为被侵权人同样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除此之外,公众责任险是什么?其是指机构或个人(致害人)因自身过错行为致使第三者(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超市投保公众责任险,故由被告某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 ,不足部分由被告某超市承担。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超市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场所内的环境安全,避免消费者因设施缺陷、地面湿滑、商品摆放不当等原因摔倒受伤。同时,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也要注意环境情况,小心谨慎,避免事故发生。(孟宪超 通讯员 陈慧丽)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