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继承权≠习俗认定,合法程序是关键!案情回顾 原大爷系修武县某村村集体成员,村委会为原大爷分配了宅基地使用权。原大爷与案外人A商议,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由案外人A出资建造并免费使用10年,10年后将房屋交付原大爷。案外人A盖成宅基地上房屋后经营宾馆,并为原大爷预留一间房屋供居住。
原告李婶与原大爷于2015年相识后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李婶婚后与原大爷共同生活在该房屋内,原告自认案涉房屋于2016年完成交付。
原大爷于2020年12月病逝,住院期间的陪护人系原告李婶,原大爷的丧事亦由李婶办理。
被告小金系原大爷同胞兄弟的女儿。2005年2月,被告小金与原大爷户籍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其中原大爷系户主,被告小金系长女,被告小金6岁前一直跟随姥姥共同生活,6岁后跟随其亲生父亲共同生活。
原大爷病故后,被告小金于2021年向村委会提交了案涉房产的办证登记申请,并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书。2023年9月12日,修武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撤销不动产登记决定书,载明系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登记,故决定撤销登记在被告小金名下的案涉不动产登记,收回不动产权证书。 后原告李婶就案涉房屋多次向村委会和被告进行交涉,仍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予起诉。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李婶继承。后被告小金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孟宪超 通讯员 司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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