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 年被告将自己名下信用卡交给原告,由原告代被告偿还信用卡。原告主张代还的款项是借款,期间原被告均使用过该信用卡刷卡,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电话和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告要求返还剩余借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归还剩余借款,原告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由原告代被告归还信用卡欠款,并存在原、被告持被告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信用卡仅能用于持卡人自行消费,不得出借,本案原被告的行为,扰乱了信贷秩序,应当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取得的款项。
根据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代被告归还信用卡数额合计为 20余万元,原告从被告的信用卡中刷出数额合计为 15万余 元,原告通过微信转给被告 4万余元,被告通过微信转给原告合计 2万余元,原告认可被告通过支付宝归还原告1万余元,故被告应返还原告款项为5万余元。因合同无效,应自起诉之日起自还清之日止按全
信用卡是发卡银行对信用合格的申请人发行的信用证明,具有人身依附性,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提供、出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而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通过非正常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同时,信用卡并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出于情谊,帮助朋友,本无可厚非,但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切莫为了蝇头小利给个人信用和财务埋下隐患。( 孟宪超 通讯员 陈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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