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第三人耿某于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被告刘某与第三人耿某相识,第三人耿某承认与被告刘某之间曾经存在不正当关系,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亦认可与第三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被告与第三人交往期间, 第三人耿某自2021年7月至2024年4 月通过微信、银行卡等形式给被告转款,转款合计10万余元。被告刘某在此期间通过微信给第三人耿某转款合计2万余元,另查明,第三人耿某2023 年9月至2024 年3月为被告刘某购物共计支出2千余元。被告在明知第三人已登记结婚的情况下, 仍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多次索要财物,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第三人耿某在与原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刘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情人关系,第三人给被告刘某所转款项及为刘某购物支出的款项,既非与原告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原告同意,而被告明知第三人有配偶而与之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接受第三人的转款,第三人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也 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故第三人耿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基于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综上,原告作为涉案财产的共有人,要求被告刘某返还财产,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转给被告的8万余元,被告应返还给原告,第三人为被告所购物品不宜返还,被告应返还购物支出款项2千余元,综上,被告共计应向原告返还8万余元。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系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夫妻二人平等地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处理权,如无特别约定,夫妻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丈夫对于“第三者”的赠与行为系基于不正当关系作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第三者”获赠无法律依据,故应当认定为无效,返还财产。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婚姻家庭关系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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