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史女士与被告李某某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基础尚可,分别于2008年、2010年、2013年生育二女一子。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4年2月15日凌晨,李某某对史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至史女士右侧尺骨远端骨折,经鉴定,史女士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4年5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李某某赔偿史女士医药费4000元,李某某同意离婚,待李某某解除拘留后三天内办理离婚登记。史女士为李某某出具谅解书,李某某现在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双方因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
【本案系离婚纠纷,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而家庭暴力极大损害了夫妻感情基础。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本案中,原告史女士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李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给史女士造成了极大身心伤害,依法应当准予史女士与李某某离婚。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侵害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通过本案我们呼吁:爱他人更要爱自己!受害者应摒弃‘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第一时间报警、就医并固定证据;全社会应形成反家暴合力,基层组织、亲友、邻居发现家暴线索应及时干预;施暴者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切莫因一时冲动毁掉家庭幸福。 (孟宪超 通讯员 司铃云)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