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7日晚19时许,赵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某在建项目工地偷盗施工所用的一件提升扁担梁和一件垫枕(俗称“槽钢”)时,被在该施工工地工作的姚某发现,姚某为阻止赵某将提升扁担梁和垫枕盗走,用手拽住赵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斗护栏不让其离开。赵某为逃离现场,在明知姚某拽住车子的情况下,仍强行驾驶三轮车将姚某拖拽约145米后逃跑。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姚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盗的一件提升扁担梁价值为268元、一件垫枕价值为232元。
赵某逃离现场后,姚某遂拔打110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赵某很快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赵某对自己盗窃某在建项目施工工地物品,并在被人发现后拖拽工地人员逃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检察官耐心地释法说理,赵某自愿认罚,并对自己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做出的施暴举动懊悔不已。综合全案案情及相关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该项目施工工地周边村庄部分群众心存侥幸、爱占小便宜等问题,该院结合“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了“送法进乡村”普法宣讲活动。活动现场,检察干警悬挂宣传条幅,讲解盗窃、侵占等常见违法犯罪相关知识,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切实增强周边群众法治意识,为项目施工积极营造良好环境。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具体到本案,涉及到“转化型抢劫”这一法律问题。根据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的抢劫罪”的表述: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赵某在盗窃工地钢材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后施暴抗拒,致使他人受伤,构成抢劫罪。(孟宪超 通讯员 王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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