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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武法院:“傍名牌?搭便车?”这样的“宛宛类卿”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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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5-03-10 19:47:18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商标之外,商品的包装、装潢等也是商品典型的外部特征。那么,“样子长得像”其他商品,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这种攀附仿冒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近日,修武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关于攀附仿冒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W公司诉称,其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饮料研发、生产、销售的大型饮料企业集团,经核准注册的“XXX”商标和所生产的某仑饮料系列产品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商标和产品名称、包装与装潢独特,具有一定影响。2022年,其公司曾以被告K饮料厂侵权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K饮料厂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被告K饮料厂仅对包装、装潢进行了轻微修改,所生产“XXX某仑”饮料的包装罐体本身材质、形状及装潢上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整体视觉效果,仍与其公司的“XXX某仑”饮料产品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主观恶意严重,不但侵占了其公司的市场份额,获取了高额利润,给其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广大公众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K饮料厂及其唯一投资人暨被告L某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辩称,商品“有一定影响”既非系争包装、装潢受保护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其厂“雪某某”牌“某仑味碳酸饮料”所用包装、装潢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厂营业利润微薄,即使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W公司所主张赔偿数额亦过高。
        【法院判决】
         原告W公司经多年经营,“XXX某仑”在当地及周边家喻户晓,“XXX”成为了某饮料产品的代名词,“某仑”也专指“XXX”品牌的饮料产品,形成了稳定且唯一的对应关系,是当下许多人的美好童年回忆,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有一定的影响。原告W公司的升级款“某某爽”某仑饮料产品经多年宣传、推广,已发展成为J市的城市名片之一,系“J市老字号”产品。其间,其产品包装、装潢虽有修改,但主要设计元素未变,以黑色为主色调并冠以红色字体商标标识的瓶体标贴,已深入人心,亦有一定的影响。    被告K饮料厂作为原告W公司周边的饮料生产企业,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影响力应当明知,在同类经营中对于作为商品包装、装潢等而使用的标识应当避让,以避免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但在所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与原告W公司“XX爽”产品包装、装潢近似,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销售;终审维持原判的情况下,对已销售产品又不予召回,对经销商延续使用有关宣传用图,以及以原告W公司“XX爽”商标字样作为商品标题链接,并以原告W公司“XX爽”产品和“XXX某仑”历史有关内容进行宣传的行为也不予制止,任由侵权事实的存在;虽对产品装潢进行了修改,但主题风格不变,所选用仍系与原告W公司“XX爽”产品含量相同的易拉罐包装,且同样以黑、红两色为主色调,除改正面左侧的商标标识,并删除正面右侧字样外,其他改动不大,仍极易引人误认系原告W公司产品,攀附原告W公司商誉的故意明显,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K饮料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即被告L应对被告K饮料厂赔偿不足部分承担无限责任。
       【法官说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但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应当秉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理念,加大创新力度,创造出有价值、有特色的包装、装潢设计,提升商品竞争力和影响力,树立品牌文化形象;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商品包装、装潢设计,避免和其他经营主体的商品包装、装潢产生雷同,以免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修武法院始终坚持以严格公正司法激发创新活力,对这种“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倡导形成尊重设计、杜绝攀附,秉持诚信、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经营氛围。 (孟宪超 通讯员 陈慧丽)


    责任编辑:潘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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