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修武县某路红绿灯路口处绿灯向西右转弯时,将同方向在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直行的刘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载乘1人)驾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撞倒后发生碾压,造成刘某当场死亡、载乘人员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由于在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头部在事故中遭受了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不仅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更是对自己负责。尤其是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朋友们,务必佩戴好安全头盔。头盔虽小,却能在关键时刻发挥巨大的保护作用,它可能就是生与死的分界线。同时,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也应时刻保持警惕,谨慎驾驶,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法律的制裁只是手段,我们更希望每一个人都能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训,真正将交通安全意识牢记心中,落实在每一次出行中。让我们携手共进,从佩戴头盔这样的小事做起,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孟宪超 通讯员 司铃云)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