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薛某于2024年4月向原告刘某借款5000元,当时被告说用几天就还,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经多次催要未果并用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讼孟州法院,立案庭登记立案后,认为该案件当事人为朋友关系,标的额较小,证据充分,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较大,随即委托调解员先行调解。
因联系不到被告薛某,调解员遂联系到薛某的妻子,经薛某委托其妻子处理该案件后,调解员组织原告与薛某得妻子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细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并就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妻子释明,引导其同意合理返还,被告妻子表明其目前无法一次性给完,是否可以分期履行,原告表示可以宽限到下一个月付清,被告妻子表示接受。至此,该案件在法院先行调解机制下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对法院高效、公正的调解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先行调解”是指法官或调解员在案件立案后、当事人等待开庭的期间内开展的调解工作,能够有效降低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时间成本。今年以来,孟州法院认真
下一步,孟州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不断完善多元解纷工作机制,有效开展先行调解工作,以实质性化解矛盾为目标,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稳定。( 孟宪超 通讯员 陈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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