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案例一:2024年9月24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沁阳市化工园区的沁阳某某光电气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存在特殊作业审批部门负责人不在岗时的授权机制不完善;配电室南墙外高压电缆井(深度约2m)未设置受限空间警示标识;未制定异常工况处置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明确异常工况处置程序;企业未重点检修项目制定制度;甲类库(二)现场未设置MSDS,实瓶上未设置安全标签;液氮低温柱塞泵联轴器无防护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准则》第6.1.6条要求;甲类仓库一南墙外侧一个防爆接线箱防爆级别为ⅡBT6,不满足ⅡCT4要求等18项问题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到位。
案例二:2024年9月25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沁阳市化工园区的河南某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二期生产装置6#加热器处于检修阶段,封头大部分螺丝已拆除,现场未设置检修标识;一期变压吸附区吸附塔顶部风向标损坏;充装站空呼一台压力17Mpa,一台接口损坏,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和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的责任制未分开编制;开停车管理制度中无控制现场人员数量,应将无关人员及时清退出场的条款,一期及二、三期PSA装置设有皮带传动的真空泵组(涉及易燃介质),不符合要求等21项问题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到位。
案例三:2024年9月26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沁阳市化工园区的沁阳某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存在特殊作业审批部门负责人不在岗时的授权机制不完善;配电室南墙外高压电缆井(深度约2m)未设置受限空间警示标识;未制定异常工况处置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明确异常工况处置程序;企业未重点检修项目制定制度;甲类库(二)现场未设置MSDS,实瓶上未设置安全标签;液氮低温柱塞泵联轴器无防护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准则》第6.1.6条要求;甲类仓库一南墙外侧一个防爆接线箱防爆级别为ⅡBT6,不满足ⅡCT4要求等18项问题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到位。
案例四:2025年1月8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中站区化工园区的河南某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2025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签发。培训内容缺少双预控、应急救援内容;未按照AGT3034-2022要求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甲类车间三班三倒,班长1人、中控1人、巡检2人,实际6人取得烷基化工艺操作证,不能满足实际生产;高压电工、低压电工各1名,不能满足安全操作要求;重大隐患自查缺少有毒气体、可燃气报警仪和安全阀实际数量、安装位置、效验情况等24项问题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到位。
案例五:2024年3月20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中站区化工园区的郑州某某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岗位职责与安全管理制度中设置岗位不一致,如: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中有安全副总、生产部、安全科、财务科,但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无以上岗位职责;《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动火、受限、高处、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的审批程序,未明确动火作业分析合格判定标准,部分内容不符合公司实际;特殊作业监护人培训记录中缺少培训内容、批改后培训试卷等,特殊作业监护人证不完善,如未注明持证人姓名、照片、有效期等信息;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中均未明确特殊作业监护人培训合格的管理要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方案》未明确提取和使用程序,未提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台帐等24项问题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到位。
案例六:2024年3月28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中站区化工园区的焦作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3#白油储罐液位联锁切除办理票证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超过一个月以上;设计专篇和验收评价中表明企业生产运行为三班倒,提供了2名仪表工的证件,不符合装置运转要求; 未按照河南省政府第231号文《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隐患自查表中问题:安全防护间距的核对,未能表明对周边环境变化的检查项目;未体现爆炸危险场所的检查记录;安全阀、爆破片检查表不完善等;需要进一步细化自查内容;操作规程需要按照AQ/T 3034-2022《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进行完善修订等12项问题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到位。
案例二:2024年9月25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沁阳市化工园区的河南某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二期生产装置6#加热器处于检修阶段,封头大部分螺丝已拆除,现场未设置检修标识;一期变压吸附区吸附塔顶部风向标损坏;充装站空呼一台压力17Mpa,一台接口损坏,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和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的责任制未分开编制;开停车管理制度中无控制现场人员数量,应将无关人员及时清退出场的条款,一期及二、三期PSA装置设有皮带传动的真空泵组(涉及易燃介质),不符合要求等21项问题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到位。
案例三:2024年9月26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沁阳市化工园区的沁阳某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存在特殊作业审批部门负责人不在岗时的授权机制不完善;配电室南墙外高压电缆井(深度约2m)未设置受限空间警示标识;未制定异常工况处置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明确异常工况处置程序;企业未重点检修项目制定制度;甲类库(二)现场未设置MSDS,实瓶上未设置安全标签;液氮低温柱塞泵联轴器无防护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准则》第6.1.6条要求;甲类仓库一南墙外侧一个防爆接线箱防爆级别为ⅡBT6,不满足ⅡCT4要求等18项问题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到位。
案例四:2025年1月8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中站区化工园区的河南某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2025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签发。培训内容缺少双预控、应急救援内容;未按照AGT3034-2022要求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甲类车间三班三倒,班长1人、中控1人、巡检2人,实际6人取得烷基化工艺操作证,不能满足实际生产;高压电工、低压电工各1名,不能满足安全操作要求;重大隐患自查缺少有毒气体、可燃气报警仪和安全阀实际数量、安装位置、效验情况等24项问题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到位。
案例五:2024年3月20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中站区化工园区的郑州某某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岗位职责与安全管理制度中设置岗位不一致,如: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中有安全副总、生产部、安全科、财务科,但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无以上岗位职责;《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动火、受限、高处、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的审批程序,未明确动火作业分析合格判定标准,部分内容不符合公司实际;特殊作业监护人培训记录中缺少培训内容、批改后培训试卷等,特殊作业监护人证不完善,如未注明持证人姓名、照片、有效期等信息;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中均未明确特殊作业监护人培训合格的管理要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方案》未明确提取和使用程序,未提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台帐等24项问题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到位。
案例六:2024年3月28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中站区化工园区的焦作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3#白油储罐液位联锁切除办理票证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超过一个月以上;设计专篇和验收评价中表明企业生产运行为三班倒,提供了2名仪表工的证件,不符合装置运转要求; 未按照河南省政府第231号文《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隐患自查表中问题:安全防护间距的核对,未能表明对周边环境变化的检查项目;未体现爆炸危险场所的检查记录;安全阀、爆破片检查表不完善等;需要进一步细化自查内容;操作规程需要按照AQ/T 3034-2022《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进行完善修订等12项问题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到位。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