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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州法院:主播违反协议约定 违约金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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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5-04-17 09:27:50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近日,孟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员工未离职却在其他直播间售卖同类商品,公司以违反《保密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索赔违约金。
          基本案情
          被告受原告雇佣担任主播售卖商品,2024年7月26日双方签订有《保密协议》,约定被告在提供服务和合作期间不得参加任何竞争企业。但是在与原告合作期间,被告在其他直播间担任主播售卖同类商品,被告行为违反双方约定,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在被告为原告工作期间,被告于 2024 年7月22日向原告催要工资,原告于2024年7月26日要求被告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违约金11万元,《保密协议》签订后原告才给被告发放2024年6月份工资,被告于2024年8月11日和8月12日违反《保密协议》中不参加竞争企业的约定到其他直播间担任主播从事同类商品卖货,原告发现后被告从原告公司离职,至今被告尚未向原告结清所欠工资,原、被告双方的上述行为均存在违约。  本院对双方的违约情节、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违约所给原告造成的具体损失、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被告承诺放弃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工资的承诺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酌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为宜。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类型用工从业者竞业限制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呈现滥用态势,竞业限制的前提是商业秘密的存在,作为一种利益衡平机制,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商业秘密,保障企业权益,同时尊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是在于平衡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与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之间的冲突。但目前,部分用人单位对一般工作人员均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并且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但是对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应获得补偿则未做约定,亦不主动支付,在劳动者违约时跳出维权,既不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本案中被告擅自在其他直播间直播,违反了《保密协议》中不参加竞争企业的约定到其他直播间担任主播从事同类商品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公司要求原告承担11万元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呢?  违约金的基本原则是“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原告与被告签约后,向被告提供直播工作的相应支持,被告擅自在其他直播间内直播同类型商品,势必会使原告前期投入资源落空,造成一定损失。但是,原告在被告离职后,至今尚未结清所欠工资,也存在违约行为,综合考虑实际损失、预期利益、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元。 (孟宪超 通讯员 陈慧丽)


    责任编辑:潘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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