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7月5日,被告人潘某、詹某受被告人张某的指使,明知使用曾某、王某等人的银行卡转账或者提现是为了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使用曾某、王某等人的银行卡先后到湖北省黄石市某酒业、某商行以刷卡买白酒的形式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所购白酒统一由张某处置。经查,上述银行账户在2024年6月25日至2024 年7月5日期间,共流入资金103万余元,潘某、詹某通过买酒方式转移88万余元,取现7万余元,其中涉诈骗资金53万余元。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潘某、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
法官说法
当下,真正的犯罪分子不会自己抛头露面,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大家转移犯罪所得,例如他们会通过各种方式物色人员并组织他们到烟酒、黄金店铺内大量代买物品,以此转移涉案资金,代买人员带着存有赃款的银行卡到店疯狂刷卡消费,然后将买到的物品交给上家,获取佣金。这些代买人员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但也是诈骗链条中重要环节的参与者,目前,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一直是重点打击对象,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利用购买白酒的方式进行洗钱活动,不仅增加了追赃的难度,而且会助长更加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