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与李某系父女关系,被告系李某的二哥,原告系被告的侄女,李某已经与妻子离婚,现原告与其母亲生活在一起。李某于2021年死亡,李某生前仅有原告一个孩子,李某生前将自己名下的房子出售给他人,出售房屋获得的款项共计为23万元,其中的20万元卖房款由被告代为保管,另原告所称李某还有一箱物品存放在被告处,由被告代为保管,原告及其母亲与被告协商返还相应的卖房款及物品,被告均拒绝返还。现李某死亡,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相应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为死者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认可收到李某的卖房款20万元,该款为李某的财产,李某因病去世后,原告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被告理应将该款返还给原告,被告主张李某生前欠其工资款、现金及利息款合计176800元,因无证据支撑,本院不予认可。 而被告为李某的丧事支付丧葬费用2038元,应从20万元中予以扣除,故被告应返还原告197962元及利息。关于原告要求的一箱物品,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97962元以及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