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因不服本院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对涉及被申请人王某某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进行重新审理。案件进入再审审查程序后,由崔世兵法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关键的听证会环节,崔世兵法官并未简单地就法律程序进行审理,而是敏锐地捕捉到纠纷背后的核心关切点。他本着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理念,耐心倾听赵某某的诉求和疑虑,并围绕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再审程序本身的特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释法析理。崔法官不仅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更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为赵某某客观分析了继续推进再审程序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时间投入与预期结果之间的“性价比”。
通过崔法官设身处地、条理清晰的分析和劝导,赵某某对案件有了更全面、理性的认识。她深刻理解了崔法官所阐释的“诉讼成本”考量,认识到坚持申请再审在经济利益上并非最优选择。在充分权衡利弊后,赵某某心悦诚服,当庭表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听证会后,赵某某正式向法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请求。经合议庭审查,依法准许赵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此案的成功化解,是修武法院法官能动司法、实质化解纠纷的一个缩影。崔世兵法官通过精准把握当事人诉求,运用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娴熟的调解技巧,将释法明理贯穿于审查过程,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风险与成本,最终促使当事人主动息诉服判,自愿撤回再审申请。这不仅直接降低了再审审查案件数量,更有效避免了后续可能产生的漫长诉讼程序,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缓解再审审查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益实践。今后,修武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探索更多高效化解矛盾的方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 (孟宪超 通讯员 司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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