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由被告温州某公司向原告河南某公司购买机器设备,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设备的名称与金额,其中合同付款方式约定预付定金,发货前给付一部分,剩余款项在安装调试生产后一个月内付清,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脱不予支付,原告遂向孟州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材料后,建议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向其讲解了申请财产保全的优点以及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导致案件将来执行不能的风险,原告遂申请财产保全,承办法官审核保全申请材料后,第一时间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了被告温州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部分资金。资金冻结后,被告公司顿时感受到压力。一方面,冻结行为对企业的日常资金周转造成了影响,公司亟需尽快恢复正常交易;另一方面,被告意识到,如果继续对诉讼采取消极应对态度,不仅会进一步增加诉讼成本,还有可能因此影响企业声誉及后续市场交易。于是在权衡得失后,被告主动联系孟州法院,请求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争议。
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来到法院开展面对面调解。法庭上,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原告提出,希望尽快解决矛盾,收回货款继续投入生产;被告则表示,由于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导致了付款滞后,并非恶意欠账,希望原告给予一定宽限期。考虑到双方企业均处于生产经营的关键时期,承办法官从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良性发展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履行完毕,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账户的查封措施。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实现了双赢。
本案是孟州法院运用财产保全机制、推动案件高效化解的典型案例,也是法院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一次生动实践。财产保全作为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手段,能够有效防止一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为债权实现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也为案件的和平解决预留了空间。孟州法院始终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目标,对于涉企案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最大限度平衡双方利益,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下一步,孟州法院将继续围绕护航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创新服务举措,努力为营造公平公正、优质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更多力量! (孟宪超 通讯员 王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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