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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县:普法宣传之职务侵占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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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5-08 09:09:30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基本案情
          康某(化名)在某公司担任采购员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商品过程中私自抬高供货商的商品定价,导致公司向多家供货商多付货款共计40万余元。随后,康某向供货商索要公司多付的上述货款,并全部予以侵占。公司发现后,康某归还公司12万元;案发后,康某的家属退赔公司5万元。
          同时,康某还以优先为供货商安排货物采购和货款支付为由,收取多家供货商提成款、好处费共计5.4万元。
          处理结果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康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后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企业内部腐败损害企业利益的问题,温县人民检察院就企业内部监管方面存在的疏漏向康某所在的公司发出了社会治理类的检察建议。该公司积极采纳了检察建议,从制度、规范、员工培训等多方面进行了堵漏整改。
          同时,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走进企业以案说法,向企业负责人及员工讲解职务侵占罪等罪名的犯罪构成及常见情形,帮助企业深挖违法犯罪根源,警醒广大从业者要洁身自好、守好底线,着力打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
          什么是职务侵占?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的行为。
          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的行为。
          不论在什么性质的单位工作,都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不论行使职权还是履行义务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要(能)将他人的信任当做犯罪的资本,也不要(能)将工作的权限当做犯罪的便利,毕竟,“拿”了不该拿的总要还回来,而且还要加倍的“还”,不但还财物,还会有自由、名誉,以及其他你想不到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很容易被企业忽视的犯罪。很多人误以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会触及受贿罪,一般公司人员的“人情往来”与犯罪扯不上关系,这是一种误解。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也能构成犯罪。针对该罪,公司、企业必须要建立完善的事前防范及事后应对机制。在经营过程中,要加强企业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培训,从源头上治理,唯有制度健全、管理科学的企业才能发展壮大,才能从根本上防范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生。(孟宪超 通讯员 海瑞洁)
     责任编辑:潘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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