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商务有限公司与焦作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零星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全部供完3个月内,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某商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总货款。货物全部供完后,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某商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33万元欠款。因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调查发现除了公司的厂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随即前往厂房进行实地踏查,了解到该公司仍在正常生产经营,且有上百名员工在岗。该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困难,但是仍在继续生产,会想办法偿还债务。
执行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有偿还债务的意愿,只是公司暂时遇到困难,寻求一个既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盘活被执行人资产的路径是最佳的选择。在进行综合考量后,法院决定采取“活封”方式,查封其名下的车辆、土地,同时,积极作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每月支付不少5万元的款项,直到清偿完毕。在公司按期履行期间,法院暂停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最终,该公司仅在三个月内履行完毕30多万元欠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修武县人民法院深入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通过灵活运用执行措施,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被执行人企业恢复了偿债能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孟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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