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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武县人民法院:半挂车撞伤他人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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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06-26 08:18:37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基本案情
          原告樊某某诉称,2022年4月,被告刘某驾驶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并在平安财险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的重型半挂车与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其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故诉请各被告赔偿其损失。
          修武县人民法院立案后,根据被告刘某申请追加刘某民、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
          被告某运输公司辩称,案涉车辆挂靠于其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刘某民,并在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投保,应由被告刘某民、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刘某民辩称,其在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投保,应由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其愿意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被告刘某驾驶被告刘某民所有并挂靠在被告某运输公司运营且在平安财险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的重型半挂车与原告樊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樊某某、被告刘某二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2023年5月,平安财险某支公司协议赔偿原告樊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9,482元,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
          修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刘某驾驶车辆与原告樊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樊某某遭受经济损失。半挂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已协议赔偿原告樊某某部分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被告刘某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对此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系被告刘某民的司机,二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刘某民作为接受被告刘某所提供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转承责任,代被告刘某向原告樊某某进行赔偿。被告某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即被告刘某民对原告樊某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刘某民主张其为案涉车辆在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参保,但因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保险人”,统筹不等同保险,参照商业三者险于法无据,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有关纠纷可自行协商或者另诉解决。被告刘某民、某运输公司就此辩称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民、被告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樊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3,115.35元,驳回原告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孟宪超)


    责任编辑:潘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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