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妻子杨某驾驶农用货车到某公司建筑工地送砖,卸完砖后,张某发动车辆准备倒车,杨某站在车辆前方等候。这时,车辆突然意外向前行驶,将杨某撞进车前的沟里并将其压住,造成其当场死亡。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某人民币180000元。张某与妻子杨某驾驶农用货车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院卸砖后将其妻撞死,事后新乡市公安局出警后确认事件系意外事故并出具了事故证明,之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强险赔偿责任赔偿18万元。被告认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于收货单位院内发动车辆过程中,虽不属于公共交通道路,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之规定,本案情形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并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道路以外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并不属于交通事故,但是考虑到交强险的保障性和公益性,将道路以外的机动车事故纳入到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更有益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由此可见,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应视其是否处于通行状态,如在道路以外通行发生事故,可以比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纳入到交强险的范围。( 孟宪超)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