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州市某餐厅,因被告焦作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突然断电,导致餐厅内货物受损并造成营业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提交诉讼材料时,不慎遗漏了“经营者证明”这一文件。面对这一突发情况,原告担心因缺少此文件而影响案件的立案进程。 然而,让原告放心的是法院在收到原告的立案申请后,并未因材料不全而直接拒绝立案。相反,法院根据立案容缺受理机制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审查。经审查,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决定在原告承诺后续补充完整“经营者证明”的前提下,于当天对原告的立案申请进行了登记立案。
这一举措不仅大大缩短了立案时间,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充分体现了法院司法为民、便捷高效的工作作风。原告对法院立案工作的这一创新举措表示非常满意,并称赞其为“司法服务的新亮点”。 立案容缺机制的实施,是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它打破了传统立案模式的束缚,让司法服务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在本案中,立案容缺机制的成功运用,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案件的快速处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立案容缺机制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环境贡献力量。(孟宪超 通讯员 王卫芳 陈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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