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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州法院: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担责后能否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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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10-24 10:57:45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近日州法院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雇主与雇员之间追偿权的纠纷案件。本案探讨了雇主与雇员在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原告钱某彬与被告吴某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钱某彬是吴某成的雇主。2017年2月18日,吴某成驾驶钱某彬实际所有的挂靠在河南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在湖北省某市进行过磅操作。在此过程中,由于吴某成擅自驾驶非雇主指定的车辆,并且在未确保车辆外围安全的情况下强行开动气压不足的车辆,导致正在车底修车的司机刘某被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钱某彬和吴某成分别向死者刘某家属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赔偿金。随后,钱某彬基于其已支付的赔偿金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若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在本案中,被告吴某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原告钱某彬在承担赔偿责任后,确实有权向被告吴某成追偿。
          经查明,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后,原告钱某彬因死者刘某事故共支出15万余元;被告吴某成因死者刘某事故共支出近10万元,原告钱某彬因事故支出一定金额,而被告吴某成也已支付了相当比例的赔偿金。从双方已支付的数额来看,被告吴某成所承担的赔偿数额已达到合理比例范围。因此,本院认为原告钱某彬再向被告吴某成追偿其已支付的部分款项,并无充分法律依据。同时,对于原告钱某彬主张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因该费用不属于追偿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钱某彬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追偿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一方在履行了本不应由其承担的义务后,依法享有的向实际应承担该义务的一方追索的权利。在雇佣关系中,追偿权的行使主要基于雇员的过错程度。然而,在确定追偿金额时,需综合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支出、受益情况及经济状况等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但追偿的金额应当根据雇员的过错程度、雇主的实际损失以及双方的受益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本案系雇主在雇员致害纠纷中承担侵权责任后向雇员进行追偿的典型案例,本院依法确认在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侵权损害发生的情况下,雇主享有追偿权。根据公平和利益衡平原则,被告吴某成已支付了相当比例的赔偿金。从双方已支付的数额来看,被告吴某成所承担的赔偿数额已达到合理比例范围,故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不管是雇主还是雇员,若遇到类似问题,都要合理分析情况,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孟宪超)


    责任编辑:潘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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