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收入颇丰的被执行人石某,面对法院判决却百般抵赖、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企图逃避执行。修武县人民法院果断出手,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8个月,有效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被告石某于2015年12月1日,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决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某借款24400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石某未履行义务。2016年2月1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向石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石某既不如实报告财产,也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2016年9月30日,石某将位于七贤镇某村住宅以21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所得房款仍不偿还债务。2017年至今,石某每年收取位于修武县七贤镇某门面房租金5万余元,仍不偿还债务。
修武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拒不如实报告财产,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可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修武法院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涉判决生效近10年之久,被告人经法院4次司法拘留仍拒不履行法定还款义务,他以为当“老赖”行,但修武法院绝不容忍拒执行为,任何心存侥幸,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都要付出法律代价。
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履行生效裁判是应尽的法律义务,法院的判决不是一纸空文,积极履行才是正道。下一步,修武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戒失信行为,切实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孟宪超 通讯员 司铃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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