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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武县法院审结名誉权纠纷案:为企业声誉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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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5-05-28 12:27:37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网络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河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超诉被告李某坤侵害名誉权一案,法院判决被告需通过微信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不良影响,彰显了法律对企业声誉与公民人格尊严的坚定保护。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坤曾担任某公司东莞分公司高管,后因违反公司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4月至7月期间,李某坤多次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针对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超的不当言论,使用“人渣”“讹诈”“骗取”等侮辱性词汇,并提及双方经济纠纷细节。因李某坤微信好友中包含企业客户及员工,相关言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
          某公司及李某超为维护合法权益,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删除不当言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结合证人证言、朋友圈截图等证据,认定李某坤发布不当言论的事实成立。尽管被告辩称截图可能伪造,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指出,被告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使用侮辱性语言贬损原告,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坤需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经法院审查的赔礼道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五日;若拒不履行,法院将通过《焦作日报》公示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1万元赔偿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应以法律为边界,以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社交平台虽是个人表达意见的渠道,但发表言论时需秉持客观理性,不得以“维权”或“澄清”之名,使用侮辱、诽谤等逾越法律底线的方式侵害他人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权。若因纠纷对他人或企业不满,应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而非借助网络宣泄情绪。即便自认“有理”,若言辞失范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因不当言论被判公开道歉,既是对侵权者的警示,也提醒公众:网络发言的“一键删除”无法消除法律责任,言论的传播力和影响力越大,越需谨言慎行。企业和公民在遭遇名誉侵害时,应积极留存证据(如截图、录屏、证人证言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避免以“以暴制暴”激化矛盾。 (孟宪超 通讯员 司铃云)



    责任编辑:潘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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