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刷抖音时看到被告某美容店的祛斑项目宣传,心动之下与该店达成祛斑服务协议,支付了7960元服务费。然而,在被告处做完美容后,原告脸部出现红肿等不正常反应,便通过微信向被告李某反馈,李某告知其使用两款美容化妆产品。 之后,原告又与被告达成其他的服务协议,预付了5000元费用。其中,1000元是技术服务费,后原告还在被告处购买了两套价值1000元的化妆品(从预付款中扣除),剩余2000元未支出。但原告面部的不良反应并未缓解,并对被告提供的美容化妆产品产生了质疑。 后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美容化妆产品并无外包装、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认为被告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提供祛斑服务构成欺诈,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在被告处消费的货款、服务费,同时支付十倍货款惩罚性赔偿金,三倍服务费赔偿金。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被告处购买化妆品,被告作为销售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另外,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属于特殊化妆品,需有化妆品注册号。但被告提供的涉案产品均非有注册号的特殊化妆品,且被告作为长期从事美容行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化妆品分类管理规定,却在祛斑服务中使用未经注册的普通化妆品,给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被告未提供涉案化妆品的外包装、标签信息、执行标准、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料,未尽查验义务,出售的商品来源不明、未经检验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买三无化妆品价款2000元、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2000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称曾给原告寄过3180元产品,原告同意扣除,故对原告要求返还未使用的2000元预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另1180元在被告应付款项中扣除。 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服务费用的三倍。被告在抖音宣传祛斑项目吸引原告消费,原告以为能获得合法安全的服务,但其做完祛斑后面部出现红肿等不良反应,被告行为存在欺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祛除脂肪粒服务费1000元、祛斑服务费7960元及增加三倍祛斑服务费赔偿23880元,予以支持。综上,扣除原告应支付的1180元化妆品费用后,被告实际应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53660元。
法官说法
用于祛斑美白等的化妆品属于特殊化妆品,需有化妆品注册号,国家对其管理更为严格。经营者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尤其是美容行业经营者,要熟知化妆品分类管理规定,确保提供的产品合法合规、来源可溯、检验合格,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或购买相关产品时,要注意查看产品是否为特殊化妆品、有无注册号等信息,遇到问题及时维权。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或未尽到相应义务,消费者可依法主张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孟宪超 通讯员 王卫芳)
责任编辑:潘姝敏